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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與彰化少年輔育院發生死亡及嚴重凌虐事件 監察院彈劾院方失職人員共4人

  • 日期:104-06-02

桃園少年輔育院發生買姓學生胸腹腔臟器化膿引發敗血症死亡事件;彰化少輔院則發生學生遭嚴重凌虐案,違失情節均重大,監察院今(2)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培村、孫大川(副院長)及王美玉提案,彈劾桃園少輔院前院長林秋蘭、前訓導科長陳立中及衛生科長侯慧梅、彰化少輔院院長詹益鵬等4人,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委調查發現,桃園少輔院買姓少年102年2月間因胸腹腔臟器化膿引發敗血症死亡,時任院長林秋蘭及時任訓導科長陳立中違法執行職務,衛生科長侯慧梅怠於執行職務;另,彰化少輔院院長詹益鵬對該院違規學生施用手梏、腳鐐等戒具,將學生銬在戶外晒衣場、走廊等處,凌虐時間最多長達13個小時;也以考核為名,禁閉學生最長達1年5個月,凌虐少年情節重大,違失明確,均遭監委提案彈劾。
彈劾案文指出缺失如下:
一、桃園少輔院前院長林秋蘭、前訓導科長陳立中,對於少年買○○(86年次,下稱買生)於接受感化教育期間,102年2月間因胸腹腔臟器化膿引發敗血症死亡案件,均違法執行其職務,衛生科長侯慧梅怠於執行其職務部分:
(一)被彈劾人陳立中擔任桃園少輔院訓導科長期間,依法負有應對獨居監禁處所勤加巡視,將病重學生戒護送醫之職責,卻對於病重之買生自102年2月4日入該院獨居監禁「三省園」舍房休養期間,未勤加巡視,雖買生已有疼痛輾轉難眠、傷口瘀青致衣服滲血、無法進食至休克等嚴重威脅生命安全之症狀,仍未將之送醫,且漠視管理人員關西和及藥師何安杰將買生戒送外醫之建議,竟認為買生係「假鬼假怪」(臺語),視其為裝病,嚴重貽誤就醫契機;前院長林秋蘭依法負有應勤加巡視學生獨居監禁處所、核定學生病重戒護送醫及指揮、監督所屬之職責,於買生過世前一小時前僅透過瞻視孔詢問買生病情,買生當時已瀕臨休克,猶未能積極下達送醫治療之指令,肇致買生於送醫前死亡,均核有重大違失。
(二)被彈劾人林秋蘭、陳立中,分別於擔任桃園少輔院院長、訓導科長期間,對於買生自102年1月底右肩部即開始出現疼痛,自102年2月1日出現嘔吐及無法自行爬上床舖、洗澡,已無法自理生活,此期間均坐輪椅上課等情形,竟未積極安排就醫,嚴重忽視買生痛苦警訊;又因買生病況恐影響導師對於班級之管理,竟同意將買生送至該院用以隔離禁閉違規少年之三省園獨居,使買生置於無人照顧之高度危險環境中,終致危及其生命安全,違失情節嚴重。
(三)被彈劾人陳立中擔任桃園少輔院訓導科長期間,在買生死亡後,竟要求所屬人員於接受地檢署調查前後,應具體將應訊內容回報,有監控並統一說詞之嫌,過程中甚至涉嫌隱匿證據、串證,並向矯正署為不實之通報;桃園少輔院前院長林秋蘭未善盡監督之責,均核有嚴重違失。
(四)被彈劾人林秋蘭身為桃園少輔院前院長,原應依法本於愛心耐心,對少年施以輔導、保護及教育之職責,卻漠視買生自100年7月15日編入孝六班後,遭到同房同學欺負及主管之嚴格要求,並出現多次不同程度之扭傷及挫傷而就醫之情事;買生曾2度向少年保護官反映,並透過看診後堅持不回班等方式向外求援,前院長林秋蘭不但未耐心了解買生之困境,漠視少年保護官之提醒,且竟同意導師及科長對買生為更嚴格之考核,疏於對買生之照顧,違失情節重大。
(五)被彈劾人侯慧梅身為桃園少輔院衛生科長,應負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及照顧生病學生之職責,卻對於買生於一個月期間內,由101年12月20日之體重56公斤驟降至102年1月30日體重40公斤之健康違常,完全未加注意,且在買生於102年2月4日入禁閉隔離舍房後,自始至終均未前往探視及督導所屬前往探視,遲至102年2月5日事發當日接獲買生病危通知時,始知買生情形,明顯違背醫療人員職務;前院長林秋蘭亦未盡其督導之責,均核有嚴重違失。
二、被彈劾人詹益鵬擔任彰化少輔院院長期間,多次對該院違規學生施用手梏、腳鐐等戒具,將學生銬在戶外晒衣場、走廊等處,凌虐時間甚有長達13個小時者;又以考核為名,禁閉學生有長達1年5個月者,嚴重影響少年健康及基本人權等違失部分:
(一)被彈劾人詹益鵬身為彰化少輔院院長,負綜理該院事務並負指揮監督所屬之責,卻於該院103年8月28日發生考核房學生集體鬧房(搖房)事件時,任所屬將違規學生施用手梏、腳鐐兩種以上戒具,銬在戶外晒衣場、教室及舍房走廊等處,凌虐時間有長達13個小時者,致學生無法處理個人生理需求及衛生、無法睡覺休息,之後尚需每日帶著手梏接受上下午的操練持續約2週,罔顧少年基本人權凌虐少年。此外,於103年6月28日、7月9、10、11、14日亦曾以類此方式對於違規學生以手梏等戒具吊掛在戶外晒衣場處罰,該處罰方式已成為該院慣行之處罰方式,除嚴重侵害人權之外,並符合刑法凌虐之要件,應認詹益鵬違法執行職務。且其於接獲所屬通知鬧房事件發生時,竟未立即返院監督並指揮請求外部警力支援,事後亦未依規定向矯正署通報,對該事件歷次說詞均不同,涉嫌隱匿凌虐事實,明顯意圖卸責。
(二)被彈劾人詹益鵬身為彰化少輔院院長,對於學生違規以體能訓練為處罰方式,致學生遭操練過度、激烈運動產生「橫紋肌溶解症」而戒護外醫之學生人數多達十餘人,處罰方式形同凌虐;且該院將違規學生送至考核房禁閉,有學生入考核房接受考核禁閉期間長達8至9個月,陳姓學生竟長達1年5月被禁閉,除遭受非人道之精神虐待外,禁閉期間無法接受教育課程,損害其就學權益甚鉅,被彈劾人詹益鵬核有違法執行職務及監督不周之重大違失。
(三)被彈劾人詹益鵬,使少年於禁閉期間獨居達10、12日,形同凌虐,肇致少年產生自殘等身心狀況,嚴重影響少年健康及基本人權,顯屬違法執行職務。
◎被彈劾人員違失情節,詳如附表。